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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20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应严格、规范、及时。重点审核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预算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并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用款单位要按规定提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申请,提交申请资金的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和拨款到项目或建设单位时应审核下列资料:
  
  (一)中心城市确定项目的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拨款时需提供);
  
  (二)项目立项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拨款时需提供);
  
  (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经批准的预算;
  
  (四)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拨款的申请书(注明用款计划);
  
  (五)工程进度及工程完成情况;
  
  (六)本年度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和实际到位数额及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七)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还应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号等资料。
  
  第九条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如有违反,财政部门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纠正;如属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滞留、挤占、挪用和置换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拨款和扣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并报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一)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使用该项资金的市(地),该市(地)财政局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相应专户,以适应封闭运行的需要,确保专户资金结算及时,确保专款专用;
  
  (二)有关市(地)财政局必须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审查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和置换项目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项目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
  
  (四)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必须按年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或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及指定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有关市(地)财政局必须按季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指定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条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的一类资金实行滚动使用,项目开发过程中实现的资产增值继续投向该中心城市开发建设,资产(包括增值部分)所有权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并视情况对该项资金使用的各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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