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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就发[2003]2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各地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小城镇建设和“科技兴农”战略,坚持发展农村经济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同步发展,安置了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各区县通过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使农村地区的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或跨地区流动就业。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逐年增加,就业观念陈旧,文化水平低,技能单一,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对劳动力的需要很不适应。二是农村就业服务工作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安置上指导不力、办法不多,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新形势很不适应。三是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长期偏重城镇,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安置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与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很不适应。
  
  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关系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促进郊区经济跨跃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率先实现首都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农村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必须从就业是民生之本的思想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今后一段时期内,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向,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为主线,以每年解决5万农村劳动力就业为目标,把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发展首都经济、加快农村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政策,强化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择业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农村劳动者就业,形成管理规范、市场配置、流动有序、素质准入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新格局。
  
  二、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一)大力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各区县要按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重视乡镇企业与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科技园区建设,形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乡镇企业产业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空间;要加快以卫星城、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拓宽农村劳动者就业新领域。
  
  (二)积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在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引企进区力度的同时,要注意将发展农村经济与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有利条件,合理引导企业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
  
  积极扶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又有带动作用的农民家庭大户。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通过生产经营场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的积极支持和政策上的优惠,帮助他们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农民致富的带头人,农民就业的领路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努力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重点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新兴服务产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为农村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在以产业化促进城镇化,以城镇化带动产业化的“双化互动”中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鼓励用人单位、乡镇企业及新建企业优先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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