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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8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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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培训补贴的申请与审核
  
  (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培训项目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自主开发项目,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鉴定结束后,凭培训协议、计划,学员花名册、成绩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和学员就业证明等资料向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参加培训,须经本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或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异地培训。
  
  (二)申请经费补贴的单位应填写统一制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审核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报花名册》(表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原始培训发票、《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审核表》应作为记帐凭证。在核发经费补贴时,须在学员《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享受免费培训的项目、时间、培训单位等情况。
  
  五、其它
  
  (一)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统计报表工作。各培训机构应在每次培训班结束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劳动保障系统实行季报制度,以州、地、市为单位,将报表(表略)于季满下月的10号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关于“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的统计口径:培训合格人员指成绩及格取得《就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合格人数与参加培训人数的比值为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人员包括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凭)、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工商注册文书为凭)和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以工商临时登记文书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证明为凭),三类从业人员总数与参加培训人数的比值为培训后就业率。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凡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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