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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房改[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1996-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深房改[19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随着高层住房的大规模兴建,原有多层住房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逐步完善和规范有关高层住房房价的计算,平衡多层住房与高层住房房价的关系,现就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颁发之前,高层住房(包括带电梯的多层住房)的本体造价均按《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确定后上浮20%。)
  
  二、高层住房计算房价时,每层应分摊公共面积按100%向该层住户分摊,不再执行按75%向该层住户分摊的规定。
  
  三、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东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西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3%;位于西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5%;位于东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3%。
  
  四、条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住房楼梯口为标准,位于南北朝向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东西朝向的住房,房价减少5%。
  
  五、其它类型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由市房改办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住房朝向影响因素的增、减百分率。最大增、减幅度为5%。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高层住房有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裙楼以上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2%;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七、(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七、高层住房无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底层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5%;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附件:点式高层住房朝向影响因素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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