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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6
【法规编号】 43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标准品质保证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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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停工或停业在三十日以上时,应向当地检验机构 (或代施检验机构) 申报,并副知标准检验局。
  
  停工或停业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未能复工或复业者,得于期满前申请延长一次。
  
  停工或停业厂商未依前两项申报者,当地检验机构 (或代施检验机构) 应即以书面催告限于十五日内申报,逾期未申报亦未复工或复业者,废止其认可登录。
  
  第 18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制造业厂商迁移厂址者,应重新申请认可登录。
  
  第 19 条
  
  本办法厂商评鉴及追查作业,由标准检验局或其指定机构训练合格之评审员担任之。
  
  第 20 条
  
  厂商登录申请书、认可登录标准、评鉴程序、追查程序、产品抽验程序、基本检验设备及有关表格格式由标准检验局另订之。
  
  第 2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得依本办法修正前最后版本之评鉴标准办理评鉴或追查:
  
  一本办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标准检验局 ISO九○○一或 ISO九○○二认可登录之厂商。
  
  二于民国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请认可登录之厂商。
  
  前项第二款之情形,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完成评鉴者,标准检验局得退回其申请。
  
  第 22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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