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转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持假营业执照的,应没收其假营业执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携带营业执照经营或者标志不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到原发照机关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的,收缴其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个体运输业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从事个体运输业。 第二十一条 个体运输业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承包企事业单位运输工具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