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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切实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1.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福利企业,应在残疾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投资入股。在股权配置时,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和义务。为体现国家对残疾职工的关怀,可以从国家扶持资金中提取5%-20%作为困难残疾职工的助残股,但仅作为分红依据,其资产的权属性质不变。 2.残疾职工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民主管理。 3.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对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 六、其他 1.社会福利企业转为非福利企业时,由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再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福利企业改制后,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并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 七、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福利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