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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公发[2001]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切实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1.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福利企业,应在残疾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投资入股。在股权配置时,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和义务。为体现国家对残疾职工的关怀,可以从国家扶持资金中提取5%-20%作为困难残疾职工的助残股,但仅作为分红依据,其资产的权属性质不变。
  
  2.残疾职工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民主管理。
  
  3.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对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
  
  六、其他
  
  1.社会福利企业转为非福利企业时,由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再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福利企业改制后,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并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
  
  七、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福利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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