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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四条 门户网站以虚拟主机方式为省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监管与维护。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省情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 门户网站省情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写对外发布省情信息的通知》(吉政办函〔200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或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给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第十条 省政府重要活动,包括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省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展会、现场会,省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省政府领导外出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由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门户网站提供的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要全部上网,同公众和企业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逐步上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审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发布。通过授权将各种专栏分配给有关部门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咨询信息登记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信息的审核、登记、发布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监控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印发的《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