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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十六、改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须预提以下费用:
  
  (一)按企业实有退休人员人数及其实际年龄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的年限,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为标准,预提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费用,在改组时按《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预提。
  
  (三) 应该由企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企业将上述预提费用一次性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人员的转移手续。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改组前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所负责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供养亲属的户口在外埠的,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会保障所向供养亲属支付抚恤金。企业改组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改组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支付。
  
  十八、尚未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应在继续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多方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对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审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21号)的规定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审计工作。
  
  十九、企业与职工在改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改组后的企业应负责保管职工的人事档案,企业不具备保管职工人事档案条件的,可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立集体存档户,办理委托存档。
  
  二十一、企业在改组过程中,对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二十二、集体企业改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劳关发[1997]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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