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37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试行热量计量收费临时价格的批复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试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的请示》(淄公计发[2002]88号)收悉。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冬季供暖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实行分户控制,按热量计量收费,按需取热,能够起到节约能源、减少采暖费支出的作用,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淄博热力有限公司拟定2002至2003年供暖期在体坛小区和鲁厦花园小区2幢楼64户进行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工作,现参照外地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试点小区的有关供暖价格批复如下:
  
  一、按热量表计收采暖费的基本热价为0.265/kwh,采暖费=0.265元/kwh×耗热量(热能量计量数)×位置校止系数(K)
  
  位置校止系数K,按不同位置分别是:
  
  K中中=1.00K中顶=0.77K中底=0.84
  
  K边中=0.85K边顶=0.70K边底=0.74
  
  二、由于目前按热量表计收采暖费属于试点阶段,为了鼓励用户积极参与,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暂定今年冬季按热量计量收费的用户采取双轨制计价、择低收费的办法,即:凡分户计量收费额高于按面积计价收费的,按面积计算收费;分户计量收费额低于按面积计价收费的,按热量计量收费标准执行。
  
  三、试点单位要注意搜集有关数据资料,为正式核定按热量计量收费标准提供可靠依据,以便今后大面积推广分户计量收费。
  
  四、以上价格为临时价格,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