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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房调[2002]39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龙港国际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华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物管费用核定的报告》收悉。根据龙港国际中心配套设施、设备使用维护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龙港国际中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1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下同)。
  
  已出售未入住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凡将住宅改作其它用途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4.00元/月·平方米。
  
  二、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5.00元/月·平方米。
  
  三、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6.00元/月·平方米。
  
  四、公共照明和电梯运行电费按每月实际发生费用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中央空调运行电费按每月实际使用度数由使用人分摊。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大厦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卫生日常保洁、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大厦治安维护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你公司收到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和标准,定期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自觉接受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你公司应不断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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