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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房改[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1994-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注1
  
   (注1:本通知实施后新成立的行政区和区政协适用本规定。)
  
  (1994年12月28日深房改[1994]15号)

  
  各区房改办:
  
  为了加强房改审批工作的管理,减轻市房改办的工作压力,经我办对各区房改审批工作的抽查审核和验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给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等5个行政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审批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改办的审批范围为所在区域内的区属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房改,但各区区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领导和区房改办(房管局、建设局)等领导的住房房改注2(注2:原房管局已改名为住宅局。),以及宝安、龙岗两区各单位在特区内的住房房改,仍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二、各区房改办审批房改的业务印章,由市房改办负责统一刻制,各区房改办管理和使用。
  
  三、各区房改批复件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发。房改所用的合同、各种表格应按市房改办规定的规格印制。
  
  四、各区房改办应按照市房改办规定的审批工作程序审批房改,其业务接受市房改办的抽查、指导和监督。
  
  五、各区房改办在审批房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按期向市房改办报送报表,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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