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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于听证或最后一次听证结束后10日内,完成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书。听证员与首席听证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书中简要说明。首席听证员与听证员均应在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书末尾签名。 第十八条 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将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书提交行政执法委员会。 第五章 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如行政违法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要求举行听证也未申辩的,原职能处室应将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行政执法委员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意见书》及职能处室关于行政处罚嫌疑人不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报告或《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综合,集体讨论案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形成处罚意见根据对调查结果的审查或根据集体讨论的结果,报局长审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加盖我局行政印章。 第六章 送达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并签收,如拒签的,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注明,并当场由见证人签名证实。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依下列方式送达: (一)交由被处罚人的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四)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五)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案件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行政执法委员会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局行政职能,在对外管理中如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因其不属行政处罚,故直接由职能处室领导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加盖我局行政印章后发送。 附件: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有关格式文本(共16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