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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427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范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现就《关于2002年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2]266号)文件下发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申请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范围
  
  1.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集体企业;
  
  2.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并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二、试行条件
  
  1.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的公司章程;
  
  2.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签订工资协议书;
  
  3.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且利润有所增长。
  
  三、申请程序
  
  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区、县属集体企业,将资料报主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将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报送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如为改制企业需写明改制过程并附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当年主要经济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2.企业《公司章程》;
  
  3.《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4.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年度前两年会计报表(需填写报表封面);
  
  5.企业工资分配办法,企业工资支付有关规定,企业其他与工资有关的规定;
  
  6.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7.试行当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一式5份)。
  
  五、其他问题
  
  1.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后,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但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对当年发生的工资结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试行集体协商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应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如试行年度企业实现利润低于上年水平,或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则应按照当年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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