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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1996-11-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主任的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积极、热情,责任心强,能立足本职岗位,有敬业爱业精神;
  
  (二)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二、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管理处主任:
  
  (一)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住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
  
  (二)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主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主观原因连续2年没有完成主管单位制订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住户利益、故意刁难住户、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服从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决定和命令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被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认定有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八)个人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九)在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十)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处主任的情况。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管理处主任的选拔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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