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精神,为使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能及时享受津贴补贴,现就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企业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且无其它任何收入来源的;
  
  (二)企业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正常发放工资,月发生活费人均在245元以下的。
  
  二、申报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程序和办法
  
  (一)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按季审批;
  
  (二)企业提交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申请报告,填制《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发放花名册》,并附上申报当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工资发放表,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将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资金,每月拨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