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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行政管理及经费 1.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问题。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保留原八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改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原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设立“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 X办事处”,属全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具体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编办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其人事管理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县(市)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市劳动保障局为主。截止2002年10月24目前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有的编制和相应的在册人员全部上划,之后新增的人员和编制一律不予接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军转干部等),富余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分流安置。 2.关于经费问题。从正式接收之日(包括人员、机构和基金的资产)的下个月起,各县(市)的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经费原则上由县(市)级财政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负责,每年按当地的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总费用上划给市财政(包括计算机网络建设费等)。市财政按各县(市)实际上划数拨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各县(市)上划的标准和基数,逐月拨付给各县(市)办事处。 (四)基金管理。实施市级统筹后,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在市劳动保障局的领导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相应的分支机构负责分级核算,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保障监督委员会等各方面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政府责任。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落实“两个确保”等一系列工作,并要对原已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中人”和“老人”的历史债务(费用)负责,即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构成进行分析测算,分清历史债务,特别是职工在当地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济责任,必须由当地政府来承担。经测算后,并将其固化下来,由同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10―20年)分期列入财政预算,其资金暂委托当地财政设专户管理,当地统筹基金出现赤字时经批准后方可启动补助机制。同时为了促进当地的扩面征收工作,要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如:参保人数要达到工商登记的就业人数的90―95%,征缴率要达到95%以上,基金收入的增长率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如每年按经济发展水平下达征收基金的任务数),回收处置原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和信用社存款必须在3―5年内完成等。对不能完成扩面征缴及基金回收任务的要采取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人事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资金缺口由市财政按其50%―70%的比例扣减当地的转移支付或税收返回)。 此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