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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服[2002]45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为3%,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负担卡制度。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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