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部分市、县物价部门反映卫生防疫收费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经研究,对我省现行的黑卫财[1992]第6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经销外埠未索证食品卫生检验监测问题
  
  对经销外埠未索取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证、货不符的食品,按进货批次进行监测,每批一次,不得按月或按季进行检测。有外埠卫生检验合格证的食品不得检测。
  
  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收费范围
  
  (一)食品行业预防性监督(图纸审查和评价)收费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的规定,全省“食品行业预防性监督(图纸审查和评价)”收费范围仅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收费。
  
  (二)“食品经营业开业前现场卫生审查评价”和“食品生产企业投产前现场卫生学评价”的收费范围。“食品经营业开业前现场卫生审查评价”和“食品生产企业投产前现场卫生学评价”收费是指食品经营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在开业前或投产前评价并收费,不属此范围的评价不得收费。每年复核不得收费。
  
  (三)“定点生产产品审批评价”收费范围。“定点生产产品审批评价”是指法规规定需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允许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定点生产前进行审批及评价时收费。每年进行审验不得收费。
  
  三、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卫生监测检验中的“卫生许可证发证审查评价”收费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即4年换发一次,每年复核时不得收费。
  
  四、关于“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黑卫财[1992]第6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2元/每人次”,一般检查主要是指肝脾触诊、皮肤检查。其他必检项目由检查部门出示相应的规定,按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强行增加检查项目。
  
  五、关于传染性疾病检验中的“食具消毒效果细菌检验”收费的计量单位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规定的抽检餐饮具类型:直径20厘米以上的盘和直径13厘米以上的碗为大餐具,大餐具每两件餐具为1份;直径12--15厘米的盘和直径10--12厘米的碗以及一般茶杯为中餐具,中餐具每5件餐具为1份;汤匙、酒杯、酱碟和筷子为小餐具,小餐具每10件为1份。检验份数最高不能超过3份。不检验不得收费。br /  br /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中关于农村村办的合作医疗是否进行监测,监测是否收费问题br /  br /  农村卫生所不在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范围之内。br /  br /  七、关于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br /  br /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的规定,现将我省黑卫财[1992]第61号中“办理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50元/证降为10元/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食品卫生许可证按“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到期换证时收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更名、更换法人等事项时,虽原卫生许可证未到期,但需重新办证应收取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