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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6
【法规编号】 43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部主计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主计局 (以下简称本局) 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主计事项。
  
  第 3 条
  
  本局掌理国军下列事项∶
  
  一主计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事项。
  
  三年度财力分配与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事项。
  
  四特种基金之财务管理、规划、督导及管制事项。
  
  五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及执行事项。
  
  六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事项。
  
  七主计机构、部队、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事项。
  
  八其他主计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一政策计划处。
  
  二岁计处。
  
  三财务会计处。
  
  四内部审核处。
  
  五特种基金处。
  
  六统计处。
  
  七电子处理资料中心。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5 条
  
  本局为遂行国军主计事项,得设专业机构及执行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6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中将;副局长二人,均为少将。
  
  第 7 条
  
  本局置处长六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主任一人,副处长、副主任十三人至十九人,科长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上校;参谋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或中校;参谋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职务列中校或少校,其中三十人至五十六人,职务得列上校。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依法办理本局与所属机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国军各级主计人员,除受所属机关长官之指挥外,并就其业务,受本局局长之监督。
  
  第 10 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前项顾问为无给职。但得支给车马费。
  
  第 11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之。
  
  第 12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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