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主计局 (以下简称本局) 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主计事项。 第 3 条 本局掌理国军下列事项∶ 一主计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事项。 三年度财力分配与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事项。 四特种基金之财务管理、规划、督导及管制事项。 五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及执行事项。 六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事项。 七主计机构、部队、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事项。 八其他主计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一政策计划处。 二岁计处。 三财务会计处。 四内部审核处。 五特种基金处。 六统计处。 七电子处理资料中心。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5 条 本局为遂行国军主计事项,得设专业机构及执行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6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中将;副局长二人,均为少将。 第 7 条 本局置处长六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主任一人,副处长、副主任十三人至十九人,科长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上校;参谋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或中校;参谋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职务列中校或少校,其中三十人至五十六人,职务得列上校。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依法办理本局与所属机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国军各级主计人员,除受所属机关长官之指挥外,并就其业务,受本局局长之监督。 第 10 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前项顾问为无给职。但得支给车马费。 第 11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之。 第 12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