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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实现专门预防与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本地情况和检察工作实际,自觉贴近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及时确定和调整工作思路和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及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可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向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四)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条 依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公正执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三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形式 第十一条 预防调研 (一)预防调研的主要内容: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调研;典型职务犯罪个案或类案的调研;不同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的调研;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法律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二)预防调研应当综合采取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揭示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预防调研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找准切入点,增强针对性。注意强化预防调研成果的开发利用,为领导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预防决策提供参考。 (四)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提出年度预防调研课题,并组织开展宏观预防对策研究和预防理论研究;其他业务部门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开展预防调研活动。 第十二条 检察建议 (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在人、财、物等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发生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单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其他应当被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单位。 (二)检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察建议在送达被建议单位的同时,应当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不反馈落实情况的,应当向其主管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或者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应当建议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承办检察建议的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在报经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编制文号和备案。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宏观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 预防教育、宣传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