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理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重要方面,省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组织)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坚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从强化办理职能和落实责任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办理工作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办理人员。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办理工作,由专门办理工作机构或专职办理人员负责,把好交办、督办、协调和审核关,并由专人具体办理,落实责任。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领导人应当亲自处理,并走访代表和委员。
  
  第六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各级政协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专题发言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五)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的书面建议、意见和信件。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兑现;对因条件限制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认真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九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 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印发交办通知,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单位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在七日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转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