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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深人报[2002]47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深创业和工作,方便他们在深圳工作和生活,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持中国护照的非深圳户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和已加入外国籍、持外国护照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深圳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在深圳市使用,可凭该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四条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主管机关是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发证机关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五条 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六条 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及本人证件免冠照片8张;
  
  (二)国外长期居住证、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内学位(历)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须出示本人有效中国护照;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外国护照、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内学位(历)证书,以及原中国护照等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来深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交创办企业的投资计划或科技项目介绍;
  
  (五)受聘来深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交合作或服务单位的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书,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由主管机关受理并开具取证回执通知书。用人单位或本人凭回执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后,到主管机关领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持外国护照的人员在国内居住,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居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人员的同等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缴纳借读费,并可以报考市、区重点中学的高中部;
  
  (二)可到各公立医院就诊并享受各大医院提供的方便;
  
  (三)可申请租用市、区政府提供的安居房和留学生公寓:
  
  (四)申办企业的给予注册手续上的便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持外国护照的海外留学人员按照有关税收法规享受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待遇;持中国护照并在国外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深取得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除减除法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外,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携带出国。
  
  第九条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应由持证人随身携带。如该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或二年,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协议、合同以及所办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主管机关申请延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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