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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法[2002]39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石油液化气市场由于多方面原因,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近期受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价格上涨较快,部分地区居民对此反响强烈。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石油液化气(含管道和瓶装,下同)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应加强对石油液化气市场的调控,合理、公正确定市场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多个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以形成相对充分的市场竞争,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已形成市场竞争,石油液化气价格相对稳定的地方,应对石油液化气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于目前石油液化气市场竞争尚不充分,甚至存在经营垄断状况的市、县,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对石油液化气价格实施必要的管理。
  
  三、对石油液化气价格实施必要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各地应根据既要有利于企业经营,保证市场供应,又要兼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限定进销差率或提价申报制度实行必要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各地价格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定期监测石油液化气市场供求及价格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对策措施。在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培育市场竞争和实施必要管理的关系,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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