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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56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彩虹大桥货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批复[失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在彩虹大桥正式实行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的请示》(津开价字[2002]20号)收悉。鉴于在彩虹大桥对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已得到社会和车主的认可,经研究,同意天津泰达管理有限公司在彩虹大桥对货运车辆正式实行计重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在彩虹大桥通行的载货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及其牵引的拖车、各类厢货车、集装箱车等车辆,一律按每次通行时的车货总质量(重量)收取车辆通行费。计费重量以吨为单位,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上的保留到吨,吨以下尾数不计。
  
  二、普通载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对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运输车辆,按照每吨0.80元计收。
  
  三、各类客车仍按现行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执行。即:20座及以下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21座至50座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0元;51座以上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5元。
  
  四、上述计重办法和收费标准自2002年12月25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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