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02]17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