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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3]1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精神,现将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按学分收取学费标准:
  
  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
  
  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各高等学校在上述学费标准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申请报告,并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报北京市教委审核;中央所属高校到国家计委,市属高校到北京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三、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终止学业。当前尤其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四、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教字[2001]6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高等学校示范软件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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