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6
【法规编号】 43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学校卫生法

[接上页]

  第一项管理项目、方法、稽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23 条
  
  学校供应膳食者,应提供卫生、安全及营养均衡之餐食,实施营养教育,并由营养师督导及执行。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班级数四十班以上者,应至少设置营养师一人;各县市主管机关,应置营养师若干人。
  
  主管机关得因应山地、偏远及离岛地区之需要,补助国民中小学办理午餐;其补助办法,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
  
  第 24 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应全面禁菸;并不得供售菸、酒、槟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第 25 条
  
  学校应订定计划,每学期定期实施建筑设备安全及环境卫生检查;并应随时维护教学与运动游戏器材设备,开学前应澈底检修。
  
  第 26 条
  
  各级主管机关和学校应按年度编列学校卫生保健经费,并应专款专用。
  
  第 27 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对所属学校办理学校卫生工作评鉴,成绩优异者,应予奖励;办理不善者,应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或情节重大者,由主管机关议处。
  
  第 28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9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