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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关于国家档案应用服务空间与相关设施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三) 关于档案开放应用争议之处理事项。 (四) 关于国家档案管理委员会幕僚及行政作业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国家档案内容加值应用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 关于国家档案专题研究事项。 (三) 关于国家档案目录或专题选目之编制事项。 (四) 关于国家档案之展示及推广事项。 第 9 条 档案资讯组分设三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档案管理资讯化制度与法规之研订、辅导及推广事项。 (二) 关于档管理资讯系统整合、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档案资讯技术研发及交流事项。 (四) 关于机关档案管理资讯化作业之辅导及谘询事项。 (五) 关于本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全国档案资讯系统软、硬体系统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二) 关于机关档案线上管理系统之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国家档案线上管理系统之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四) 关于全国档案目录查询系统之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五) 关于全国档案资讯系统作业资料之稽核、处理、安全、备份及转置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主题档案网站规划、管理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本局内外纳站规划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本局业务电脑化系统规划、管理及推动事项。 (四) 关于本局电脑之稽核及安全管理事项。 (五) 关于本局电脑机房与相关设备之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档案法规制 (订) 定、修正、废止之研议或审议事项。 (二) 关于档案法规疑义之协调解释事项。 (三) 关于本局内部规章异动之通报事项。 (四) 关于档案相关法规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事项。 (五) 其他有关本局法制作业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营缮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事项。 (二) 关于公务车辆之管理事项。 (三) 关于驾驶、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 关于财产与物品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 关于设备之使用管理及安全维护事项。 (六) 关于经费之出纳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主管会报、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二) 关于国会联络、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事项。 (三) 关于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及统计事项。 (四) 关于公文之流程管理及稽核事项。 (五) 关于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项。 (六) 关于本局档案之管理及应用事项。 (七) 其他不属各组、室业务之综合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人事规章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关于本局员额编制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本局人才储备、人力规划及工作简化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本局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考试分发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本局职员考绩 (成) 、奖惩及考勤案件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本局职员训练、进修、研习及考察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本局职员待遇及各项补助案件之核办事项。 八关于本局员工福利事项之拟议、规划及筹办事项。 九关于本局职员、退休人员及眷属保险案件之核办事项。 一○关于本局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等相关业务之拟办事项。 一一关于本局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报表之编报等事项。 一二关于本局人事人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考绩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本局人事管理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单位概算、预算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局年度预算之分配、修正、执行及经费流用事项。 三关于本局预备金动支之申请事项。 四关于本局办理岁出应付款保留事项。 五关于本局付款凭单、传票之编制、支票之会签、库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六关于本局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本局会计凭证、簿籍登录、会计报告及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本局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九关于本局采购案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一○关于本局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制、 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本局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本局主任秘书承局长及副局长之命,协调处理局务。 第 14 条 本局主管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主管业务及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其他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主办事项。 第 15 条 各组、室处理业务涉及其他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应由主任秘书协调处理;必要时,陈局长或副局长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该组、室主管决定。 第 16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7 条 本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18 条 本局主管会报每二周举行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19 条 本局得因业务需要,召开业务会报,必要时,得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20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 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