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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1-11-21
【实施时间】 200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销售喷印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卷烟市场秩序,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走私贩私卷烟、非法运输卷烟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健康,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简称《烟草专卖法》)、《中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简称《重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卷烟销售实行喷印“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于烟草专卖激光防伪标识极易被仿冒,全市卷烟销售将陆续实行喷印“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逐渐淘汰烟草专卖激光防伪标识。
  
  二、“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实施推行时间如下:
  
  2001年12月1日起,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黔江卷烟厂生产的地产卷烟的盒包上将陆续喷印“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市外烟的条包和盒包以及地产烟的条包上由重庆烟草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心库中统一喷印“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
  
  2002年3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烟草公司配送给卷烟零售经营户的卷烟、雪茄烟将全部喷印有“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
  
  2002年7月1日起,各卷烟零售经营户销售给消费者的卷烟、雪茄烟必须有喷印的“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库存张贴有“烟草专卖激光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应于2002年7月1日前销售完毕,逾期不得再行销售。
  
  从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市场上允许“激光防伪标识”和“数码防伪标识”同时存在,谨请消费者购烟时注意识别两种防伪标识的真假,如怀疑有假,立即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投诉,烟草专卖局将予以严肃查处,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重奖。
  
  三、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是采用现代数码学原理和微电子信息技术制作而成的、经过多重加密的、喷印在卷烟条包和盒包装背面的一组呈波浪状、非标准型的20位数字的防伪数码。每组数码分两段,前段为12位数字,后段为8位数字,中间用冒号隔开。通过该组防伪数码可以反映出该条包、盒包卷烟、雪茄烟的生产厂家、日期、班次、机组号,以及由××区县(自治县、市)烟草公司销售等信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通过配备的专用“便携式识别器”识别卷烟、雪茄烟的真假:将每组防伪数码前段的12位数字输入识别器,识别器屏幕上将立即显示出后8位数字,如该8位数字与条包、盒包上的后段8位数字相符,则为真烟,如不符或显示不出8位数字,则涉嫌假冒。
  
  四、严禁摆卖、销售无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
  
  不得跨地域销售喷印有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
  
  五、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烟草专卖激光防伪标识”与“烟草专卖数码防伪标识”共存期间的市场检查力度,防止不法经营者趁机扰乱市场秩序,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本通告从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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