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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之;其余委员,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就左列人员派 (聘) 兼之: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经济部代表一人。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五劳方代表二人。 六资方代表二人。 七专家学者三人至五人。 第 3 条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 4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计划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二本基金业务之检讨改进事项。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本基金收支之审核事项。 五本基金财务、帐务之检查事项。 六其他事项。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应报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核定后分别办理。 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置办事人员若干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派兼之。本会行政管理事项,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统筹办理。 第 6 条 本会以每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 7 条 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8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劳工保险局及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 9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