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铨叙部组织法

[接上页]

  铨叙部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 12 条
  
  铨叙部设资讯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办理资讯管理及运用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铨叙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4 条
  
  铨叙部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一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5 条
  
  铨叙部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6 条
  
  铨叙部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7 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8 条
  
  铨叙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考试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由部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有关人员为委员;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9 条
  
  铨叙部为增进人事业务之联系,研商有关问题,得召集人事机关 (构) 定期举行业务会报。
  
  第 20 条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铨叙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 21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考试院以命令定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