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铨叙部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 12 条 铨叙部设资讯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办理资讯管理及运用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铨叙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4 条 铨叙部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一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5 条 铨叙部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6 条 铨叙部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7 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8 条 铨叙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考试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由部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有关人员为委员;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9 条 铨叙部为增进人事业务之联系,研商有关问题,得召集人事机关 (构) 定期举行业务会报。 第 20 条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铨叙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 21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考试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