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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制定之。
  
  第 2 条
  
  后备军人参加公职考试与比叙之优待,依本条例之规定。
  
  前项所称公职,暂以公务人员为限。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后备军人,其对象如左:
  
  一常备军官及常备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愿在营服役之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战或因公负伤依法离营者。
  
  第 4 条
  
  前条后备军人参加公务人员考试时,得予左列优待:
  
  一应考资格,除“特殊类科”外,得以军阶及军职年资,应性质相近之考试。
  
  二考试成绩,得酌予加分,以不超过总成绩十分为限。
  
  三应考年龄,得酌予放宽。
  
  四体格检验,得宽定标准。
  
  五应缴规费,得予减少。
  
  第 5 条
  
  后备军人转任公务人员之任用比叙,得予左列优待:
  
  一后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与其他候用人员资格相等时,优先任用。
  
  二后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各官等任用资格者,按其军职官等官阶及年资,比叙该官等内相当职等及俸级。
  
  三任用公务人员之机关,遇有紧缩或改组时,应优先留用。
  
  四作战或因公负伤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外,并依其功勋,优叙俸级。
  
  前项各款之比叙标准及其他有关优待事项,应于施行细则中明定之。
  
  第 6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 7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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