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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安平港分局 (以下简称本分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及监理、海事评议、港湾导航设施管理及港区环境卫生保护等事项。 二港埠业务规划与研发、资讯管理、港埠营运与收费及栈埠营运等事项。 三港埠工程规划、设计发包督导、机电规划设计及维修管理等事项。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局务事项。 第 3 条 本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分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分局置课长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二人,工务员二人,技士三人,课员七人,技佐一人,办事员六人,书记五人,小船驾驶一人,事务士七人,操作士二人,船士一人。 第 7 条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由高雄港务局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第 8 条 本分局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本分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分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1 条 本分局办事细则,由本分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2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