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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43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 (以下简称本厂) 掌理下列事项:
  
  一设计、规划、研究、施工、招标、验收等事宜。
  
  二文书、事务、出纳等事宜。
  
  三其他有关船舶机械修造事项。
  
  第 3 条
  
  本厂设二课、一机具保养场,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一人,由台中港务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厂务。
  
  第 5 条
  
  本厂置课长二人,其中工务课课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场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帮工程司四人,工务员三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课员一人,材料管理员一人,监工员二人,领班六人,事务士四人,操作士二十三人。
  
  第 6 条
  
  本厂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9 条
  
  本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0 条
  
  本厂办事细则,由本厂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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