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43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各地办事处组织通则


  第 1 条
  
  本通则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某地办事处 (以下简称各地办事处) ,办理各辅助港港务航政业务及工程事项。
  
  第 3 条
  
  各地办事处视各辅助港航政及港务之繁简分为甲、乙二级,其等级由高雄港务局专案报由交通部核定之。
  
  甲级办事处置主任一人,并设信号台 (话务台) ,置台长,由课员或技士或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课员二人,办事员三人,事务士六人至十人,操作士二人。
  
  乙级办事处置主任一人,并设信号台 (话务台) ,置台长,由课员或技士或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课员一人,办事员二人,事务士四人至六人,操作士二人。
  
  前项工程人员,如各辅助港无工程兴建时,暂缓设置。已置者,应兼任其他事务,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员不敷分配时,得由高雄港务局就局内工程人员临时调用之。
  
  第 4 条
  
  各地办事处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5 条
  
  本通则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 6 条
  
  各地办事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各地办事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7 条
  
  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由各地办事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 8 条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