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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43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栈埠管理处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栈埠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
  
  一仓位准备分配及船舶停靠码头联络等事项。
  
  二货物装卸、提存及签证等相关事项。
  
  三装卸机具调配、管理及维修等事项。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五其他有关栈埠业务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二课及机具保养场,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 5 条
  
  本处置课长二人,场主任一人,由技士兼任;技士一人,仓库主任一人,仓库管理员三人,课员三人,仓库副管理员六人,技佐二人,书记一人,领班二人,事务士十五人,操作士八人。
  
  第 6 条
  
  本处人事、主计、政风事项由花莲港务局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兼办。
  
  第 7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 8 条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第 9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 10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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