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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43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港湾疏浚工程之设计、发包及船机管理等事项。
  
  二关于土木工程之设计、发包、施工、考核、维修等事项。
  
  三船舶机具之修护事项。
  
  四关于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港埠工程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二课及船舶机械修理厂,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
  
  第 5 条
  
  本处置课长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厂长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二人,工务员二人,课员一人,船长三人,轮机长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轮三人,监工员二人,书记一人,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一人,领班四人,事务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 6 条
  
  本处人事、主计、政风事项由花莲港务局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兼办。
  
  第 7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 8 条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第 9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 10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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