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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苏澳港分局 (以下简称本分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监理、海事评议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项。 二港埠规划、港埠营运及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之监理等事项。 三土木、船机、机具、工程规划之设计、督导、考核及接受代办工程等事项。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五其他有关航港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分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所长一人,主任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仓库主任二人,帮工程司六人,工务员三人,技士三人,课员十一人,仓库管理员二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人,由工务员或课员或仓库管理员以上人员兼任;办事员三人,仓库副管理员六人,技佐二人,事务士十二人,操作士二十四人,船长四人,轮机长四人,大副一人,船副一人,正驾驶九人,正司机九人,副驾驶一人,副司机一人,小船驾驶一人,各类船士二十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 7 条 本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分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分局为办理栈埠装卸、仓储及港湾加水等业务,设栈埠管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本分局办理港埠工程及维护港区设施,设港埠工程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本分局为办理船机维护与检修,设船机修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4 条 本分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分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5 条 本分局办事细则,由本分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6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