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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台北港分局 (以下简称本分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监理、海事评议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项。 二港埠业务规划、港埠营运、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之监理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三港埠工程、港区设施、船机、机具、工程规划之设计、督导、考核及维护检修等事项。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航港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于课下设信号台,以管制船舶航行安全。 第 4 条 本分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室 主任一人,台长一人, 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工务员一人,课员六人,仓库管理员二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办事员七人,仓库副管理员二人,监工员一人,技佐一人,事务士八人,操作士四人,船长二人,轮机长二人,船副二人,各类船士六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 7 条 本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分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1 条 本分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分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2 条 本分局办事细则,由本分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