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43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台北港分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台北港分局 (以下简称本分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监理、海事评议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项。
  
  二港埠业务规划、港埠营运、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之监理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三港埠工程、港区设施、船机、机具、工程规划之设计、督导、考核及维护检修等事项。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航港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于课下设信号台,以管制船舶航行安全。
  
  第 4 条
  
  本分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室 主任一人,台长一人, 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工务员一人,课员六人,仓库管理员二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办事员七人,仓库副管理员二人,监工员一人,技佐一人,事务士八人,操作士四人,船长二人,轮机长二人,船副二人,各类船士六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 7 条
  
  本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分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1 条
  
  本分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分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2 条
  
  本分局办事细则,由本分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