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立[2001]39号
【颁布时间】 2001-11-08
【实施时间】 200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叶金娣等十六名职工因下岗对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应否受理的复函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叶金娣等十六名职工因下岗对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同意你院多数人的意见,即对职工因下岗对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对正在起诉的,应通知起诉人该争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劝其撤回起诉,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筹解决;若起诉人坚持起诉的,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