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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43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改装厂设置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工业辅导准则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改装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系指制造液化石油气汽车之汽车制造厂;液化石油气汽车改装厂系指将汽车之燃料系统加工变更为可以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之工厂或汽车修理厂。
  
  第 4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改装厂之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左列规定:
  
  一都市计划、区域计划法令规定。
  
  二面积一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
  
  三作业厂房应为通风良好之砖造、钢架或钢筋水泥之建筑。
  
  四入出口应临接宽八公尺以上道路。
  
  第 5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改装厂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停放车辆或堆置器材等。对废水、废气、废弃物、噪音应依有关规定处理。
  
  第 6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改装厂厂房内之安全设施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应装于导管中,电气开关应装于密闭开关箱中,电力总开关不得设于作业场所内,必要时应能切断作业场所之电源。
  
  二钢瓶装有液化石油气之放置应依消防法及劳工安全卫生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 7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应具备左列专用设备:
  
  一排气分析仪 (CO、HC) 。
  
  二液化石油气侦测器 (HC) 。
  
  三测漏检知液。
  
  四二氧化碳或发烟剂测漏法之检查器具。
  
  五压力配管气密检查器具。
  
  第 8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改装厂除具备前条所列之设备外,另应具备左列设备:
  
  一非沟槽式顶车机。
  
  二引擎转速表。
  
  三点火正时灯。
  
  四空气压缩机。
  
  五轮胎气压表。
  
  六各种量具。
  
  七前灯试验器。
  
  八汽化器一次室压力计。
  
  九导管切断器、扩孔器。
  
  一○一般修车手工具。
  
  第 9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应至少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之汽车检验员一人。液化石油气汽车改装厂应至少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之汽车检验员及汽车修护技工 (或乙级以上技术士) 各一人。
  
  兼营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及改装厂应至少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之汽车检验员及汽车修护技工 (或乙级以上技术士) 各一人。
  
  前三项之汽车检验员及汽车修护技工 (或乙级以上技术士) 应取得政府相关单位举办之液化石油气汽车课程讲习合格证明文件。
  
  第 10 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制造厂改装厂应实施品质管制制度,并具备左列事项:
  
  一品质手册 (宣示品质政策及叙述品质系统之文件) 。
  
  二组织与管理:
  
  (一) 一级主管学经历或训练证明文件。
  
  (二) 工厂组织图及人员配编表。
  
  (三) 品管主管、技术主管与行政主管之权责及相互关系之规定。
  
  三采购及采购品:
  
  (一) 采购审查程序。
  
  (二) 采购记录。
  
  (三) 燃料系统零组件制造当厂合格证明文件。
  
  四制造 (改装) 流程管制方法:
  
  (一) 各车型制造 (改装) 操作手册。
  
  (二) 操作手册之核可、修订及更改程序。
  
  五检验与测试:
  
  (一) 汽车改装前之检验程序及检验记录。
  
  (二) 制程 (改装过程) 中之检验程序及检验记录。
  
  (三) 完成车之检验与泄漏测试、钢瓶气密室测试、废气排放测试程序及逐车测试记录。
  
  六设备之管理、维护及校正:
  
  (一) 制造 (改装) 及检验设备档案表 (含设备之数量、厂牌、型式、辨识号码、功能、供应公司及维修公司等资料) 。
  
  (二) 设备之维修计划及维修记录。
  
  (三) 设备之校正计划及校正记录。
  
  七人员与训练:
  
  (一) 相关专业人员之学经历及训练证明文件。
  
  (二) 相关专业人员年度训练计划 (含相关技术、检验、品保及劳工安全卫生等项目) 。
  
  (三) 年度训练记录。
  
  八矫正措施:
  
  (一) 对不合格产品之调查方法、处理程序及处理纪录。
  
  (二) 客户抱怨之处理程序及处理记录。
  
  九内部品质稽核:
  
  (一) 内部品质稽核计划 (含稽核时程、人员及项目等) 。
  
  (二) 品质稽核记录。
  
  (三) 针对稽核结果之改善措施及改善记录。
  
  第 11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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