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光碟制造机具输出入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光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光碟制造机具之输出入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规定。
  
  第 3 条
  
  进口人输入光碟制造机具,应于输入前填具申报书,向主管机关申报。
  
  前项申报书,应填报下列事项:
  
  一进口人姓名、地址及其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二货品名称、厂牌或厂名、型号及序号。
  
  三生产国别。
  
  四数量及单位。
  
  五置放处所或制造场址。
  
  六有制造光碟许可或申报者,其许可或备查字号。
  
  第 4 条
  
  出口人输出光碟制造机具,应于输出前填具申报书,向主管机关申报。
  
  前项申报书,应填报下列事项:
  
  一出口人姓名、地址及其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二货品名称、厂牌或厂名、型号及序号。
  
  三目的地国别、收货人及买主。
  
  四数量及单位。
  
  五置放处所或制造场址。
  
  六原进口报单号码或国产证明文件。
  
  第 5 条
  
  输出入申报书之申报事项,于报关输出入前发现错误或有变更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并重新申报,不得申请修改。
  
  输出入申报备查文件,于报关输出入前遗失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 6 条
  
  出进口人应检具输出入光碟制造机具申报备查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
  
  出进口人未检具申报备查文件者,海关得于其具结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补办登记后,准予放行,并将出进口通关资料函送主管机关办理。
  
  第 7 条
  
  本办法申请书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