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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43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警察大学学生实习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警察大学 (以下简称本校) 学生之实习,分为一般实习及专案实习两种方式。
  
  第 3 条
  
  一般实习之期间、方式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生:实习期间二个月,分二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实习基层勤 (业) 务,于第二学年结束后之暑假实施完毕;第二阶段实习基层主管勤 (业) 务,于第三学年结束后之暑假实施完毕。但各学系得于第四学年实施第三阶段专业实习,其期间由本校报请内政部核准后定之。
  
  二二年制技术系学生:实习期间一个月,实习基层主管勤 (业) 务,于第一学年结束后之暑假实施完毕。
  
  第 4 条
  
  专案实习得于下列时机实施: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时。
  
  二发生重大灾害时。
  
  三其他与警察教育相关之重要事项。
  
  前项专案实习均配合警察机关以协勤方式行之。
  
  第 5 条
  
  一般实习,由本校协调实习机关组成实习指导委员会指导之。
  
  实习指导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得设实习执行小组遴派适当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协调实习机关商订细部实习计划,并督导考查学生实习成绩。
  
  前项实习计划报请内政部备查。
  
  学生实习应写作实习作业,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第 6 条
  
  学生实习期间,协助实习机关执行勤务,实习机关得视需要发给差旅费或误餐费。
  
  第 7 条
  
  其因公伤亡者,应予给恤。
  
  前项给恤,由内政部另定之。
  
  第 8 条
  
  学生实习时应服从实习机关主官 (管) 之命令,并接受其指导。
  
  第 9 条
  
  学生一般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老师应于三周内评定学生成绩,并提出检讨报告,送实习指导委员审核。
  
  第 10 条
  
  实习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应令退学;五十分以上未满六十分者,得再实习一次,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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