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43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之二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原住民文化资料与文物之搜集、整理、研究、典藏、编印、陈列展示及促进学术交流事项。
  
  二原住民传统工艺技术展示之策划、展出及技术人才之训练事项。
  
  三原住民音乐舞蹈及民俗活动之研究、编纂、策划、演出及人才之训练事项。
  
  四原住民传统建筑物与原住民生活形态展示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视听资料之制作、使用及保管事项。'
  
  六园区内公共设施与环境卫生之管理维护及游客服务事项。
  
  七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等相关事项。
  
  八其他有关原住民族文化维护保存、研究发展、学术研究及交流、社会教育活动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三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 5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组长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三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组员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6 条
  
  本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局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第四条 至第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9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核定之。
  
  第 10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