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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9
【法规编号】 43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消防署各港务消防队暂行组织规程

[接上页]

  │组长││ (二) │一内一人办理火灾调│
  
  ││││查鉴定工作。│
  
  ││││二由小队长兼任。│
  
  ├────┼─────────┼────┼──────────┤
  
  │主任││ (一) │救灾救护指挥中心,由│
  
  ││││小队长兼任。│
  
  ├────┼─────────┼────┼──────────┤
  
  │小队长│警佐二阶至一阶或警│三││
  
  ││正四阶│││
  
  ├────┼─────────┼────┼──────────┤
  
  │队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十八│一内九人得列警正四│
  
  ││││阶。│
  
  ││││二内一人办理火灾调│
  
  ││││查鉴定工作。│
  
  ├────┼─────────┼────┼──────────┤
  
  │人事管理││ (一) │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
  
  │员│││兼任。│
  
  ├────┼─────────┼────┼──────────┤
  
  │会计员││ (一) │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
  
  ││││兼任。│
  
  ├────┴─────────┼────┼──────────┤
  
  │合计│二十二││
  
  ││ (五) ││
  
  └──────────────┴────┴──────────┘
  
  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务消防队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队长│警正一阶│一││
  
  ││或荐任第九职等│││
  
  ├────┼─────────┼────┼──────────┤
  
  │副队长│警正二阶│一││
  
  ││或荐任第八职等│││
  
  ├────┼─────────┼────┼──────────┤
  
  │组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二│内一人办理火灾调查鉴│
  
  ││或荐任第七至第八职││定工作。│
  
  ││等│││
  
  ├────┼─────────┼────┼──────────┤
  
  │主任│警正三阶至二阶│一│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或荐任第七至第八职│││
  
  ││等│││
  
  ├────┼─────────┼────┼──────────┤
  
  │组员│警佐一阶或警正四阶│五││
  
  ││至三阶│││
  
  │├─────────┤││
  
  ││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
  
  ││第六至第七职等│││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办理火灾调查鉴定工作│
  
  ││第六至第七职等││。│
  
  ├────┼─────────┼────┼──────────┤
  
  │分队长│警佐一阶或警正四阶│三││
  
  ││至三阶│││
  
  ├────┼─────────┼────┼──────────┤
  
  │小队长│警佐二阶至一阶或警│八││
  
  ││正四阶│││
  
  ├────┼─────────┼────┼──────────┤
  
  │队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四十│内二十人得列警正四阶│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员│第七职等│││
  
  ├────┼─────────┼────┼──────────┤
  
  │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第七职等│││
  
  ├────┴─────────┼────┼──────────┤
  
  │合计│六十四││
  
  └──────────────┴────┴──────────┘
  
  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消防署花莲港务消防队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队长│警正一阶│一││
  
  ││或荐任第八职等│││
  
  ├────┼─────────┼────┼──────────┤
  
  │队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四│一内二人得列警正四│
  
  ││││阶。│
  
  ││││二内一人办理火灾调│
  
  ││││查鉴定工作。│
  
  ├────┴─────────┼────┼──────────┤
  
  │合计│五││
  
  └──────────────┴────┴──────────┘
  
  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条
  
  消防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消防队订定,报内政部消防署备查。
  
  第 9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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