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为辅导财政困绌乡 (镇) 开创自治事业,增辟地方财源,特设置乡镇创业自立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赠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贫困乡 (镇) 开创自治事业所需土地价款、交通工具、兴建硬体设备及营运设施费用之贷款。 二乡 (镇) 自治事业周边设施、绿化美化环境及内部软体设备费用之贷款。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乡镇创业自立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部长或指定次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本部部长就专家学者、有关机关及本部人员聘兼之。 第 7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9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一人至五人,均由本部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部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第 11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3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4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