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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5
【法规编号】 43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本局) 管理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掌理下列事项:
  
  一集水区管理之土地使用管制、工矿与土石采取管理、林业经营、林地管理、观光游憩管理、教育宣导及违规行为之查报取缔事项。
  
  二集水区治理计划之拟订、治理工程之规划、测量、设计、施工及地方机关辟建道路申请案件之核准事项。
  
  三环境改善维护、水量观测、水质检验、水质污染等公害防治及违规事项查报与取缔处理事项。
  
  四接受委讬或指定办理集水区内都市计划之实施与建筑管理事项。
  
  五接受委讬或指定办理下水道系统规划、施设及维护管理、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之申请、勘查、审核、查验与宣导事项。
  
  六其他与水源、水质、水量保护有关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法制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局务。
  
  第 6 条
  
  本局置秘书一人,正工程司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五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六人,专员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工程员二十六人,课员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委员会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五条 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层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 12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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