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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5
【法规编号】 43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组织通则


  第 1 条
  
  本通则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利署设第一至第十河川局 (以下简称各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文与规划基本资料之测验、调查、统计分析及管理事项。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与海岸防护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三河川、排水与海岸防护设施之检查、维护管理及灾害防救事项。
  
  四河川、海堤区域之勘测、拟订及管理事项。
  
  五河川、排水与海堤工程之兴办、设计、用地取得、工务行政及监工事项。
  
  六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事项。
  
  第 3 条
  
  各局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各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各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局务。
  
  第 6 条
  
  各局置秘书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八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工程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课员三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或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7 条
  
  各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各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各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五条 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各局办事细则,由各局拟订,层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 12 条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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