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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5
【法规编号】 43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利署 (以下简称本署) 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利与自来水政策、法规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水利与自来水事业之调查、规划及兴办之审议、协调与督导事项。
  
  三河川流域保育经理之整体调查规划、治理计划之拟订及水土资源经理分工协调事项。
  
  四水道变更、防护与治理计划之拟订、执行及审议事项。
  
  五水资源调查、开发、利用、保育、经营管理及统筹调配事项。
  
  六水权登记、管理及监督事项。
  
  七水库安全、经营管理、水库集水区保育治理及水源涵养保护事项。
  
  八自来水事业及其他水利团体之指导、监督事项。
  
  九水文测验调查、水利资讯系统建立、科技发展、技术合作、试验研究及资料处理服务事项。
  
  一○中央水、旱灾之防救事项。
  
  一一执行农田水利事业兴办、管理、审议、协调及接受委讬督导农田水利事业团体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事项。
  
  第 3 条
  
  本署设八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署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
  
  本署设资讯室,掌理有关资讯业务之规划、开发及管理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6 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署长二人至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助署务。
  
  第 7 条
  
  本署置总工程司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八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总工程司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十二人,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四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正工程司六十九人至七十三人,秘书十人至十二人,视察十五人至二十二人,分析师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正工程司二十三人,秘书四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副工程司七十四人,专员十九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至二人,管理师一人至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工程司六十三人,科员四十三人至四十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施行前,原经济部水资源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 8 条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第六条 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2 条
  
  本署为应灾害防救及河川勘测业务需要,得设水利防灾中心及河川勘测队。
  
  前项水利防灾中心置主任一人,勘测队置队长一人,均由简任正工程司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本署视实际业务需要,得于重要地区及河川流域设各区水资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为办理水利事业之调查、试验、研究及规划事项,得设水利规划试验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为办理台北水源特定区之水库集水区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设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为统筹经营管理重要流域内之水资源涵养、开发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设流域管理机关;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 14 条
  
  本署办事细则,由本署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 15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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